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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和结算的通知
摘要:

 校属各单位:

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为严肃财经纪律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,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针对财务报销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务卡结算“不规范、不全面”的情况,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卡结算,防范财务风险,根据《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》《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》《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》和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,确保公务卡制度在我校执行规范化、制度化、常态化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公务卡的使用对象

公务卡实行“一人一卡”制度,由学校在编在册教职工个人持有、保管和使用。

二、严格执行《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》

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是指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5万元(人民币)及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。按照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》规定,学校日常公务所发生的的办公费、印刷费、咨询费、手续费、水电费、邮电费、物业管理费、差旅费、维修(护)费、租赁费、会议费、培训费、公务接待费、专用材料费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、其他交通费用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,未使用的,不予报销;对于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,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也应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。原来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,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。

三、进一步严格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

(一)持卡人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,应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。未经批准的公务消费、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公务消费,一律视为持卡人个人消费,由持卡人自行负责,财务处不予报销。

(二)持卡人使用刷实体公务卡形式进行公务消费时,须取得正规发票、与实际购买物品一致的税控系统打印清单以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(pos机小票)作为报销凭证。

(三)持卡人使用第三方平台绑定公务卡形式进行公务消费时,除取得正规发票和税控系统打印清单外,将电子支付凭证或单笔银行流水凭证打印,一并作为报销凭证。

四、其他说明

(一)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,抓好贯彻落实。

(二)对于未办理公务卡的在职教职工,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处咨询办理;对于已办理、未激活公务卡的在职教职工,可拨打95533或携带公务卡和身份证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莲池支行进行激活。

(三)关于公务卡结算的未尽事宜详见《关于印发<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务卡结算制度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校字201615号)。

(四)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联系财务处工作人员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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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