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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文处理办法
摘要:

 

 (20041229日党委扩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  为使学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减少盲目性随意性,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(中办发[1996]14)、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国发[2000]23)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学院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发布学院各项重大措施,请示和答复问题,指导、布置和商洽工作,报告情况、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。

第三条  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,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,学院和各单位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。

第四条 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,并负责指导院内各部门、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。

第二章  公文的种类

第五条  学院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、通知、通告、通报、报告、请示、意见、函、会议纪要等,在制定公文时,应根据行文内容,正确区分并合理使用文种。

(一)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,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,或根据情况变化变更或撤消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
(二)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领导机关的公文,传达需要我院各单位办理、执行或周知的事项,任免人员。

(三)通告适用于张贴公布需要我院师生员工共同遵守或周知的事项。

(四)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,批评错误,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。

(五)报告适用于我院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、答复上级询问。

(六)请示适用于我院向上级机关或院内有关单位向学院请求批示、批准。

(七)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
(八)函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,询问和答复问题。

(九)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、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
第三章  公文的格式

第六条 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、秘密等级、紧急程度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单位、正文、附件、印章、成文时间、主题词、抄送单位、印发机关和时间等组成。

第七条  学院的正式文件主要有:“中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委员会文件”、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文件”主要对学院党政重要工作进行部署,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机关请示和报告工作等;“中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委员会(会议纪要)”主要发布学院党委会议及党委扩大会议的议定事项;“中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”、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政治部文件”、“共青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委员会文件”、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工会文件”主要对纪委、政治部、团委、工会的工作进行部署。

第八条 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,应根据保密程度,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“绝密”、“机密”、“秘密”。 由学院办公室确定公文保密等级。

第九条  紧急公文,应根据紧急程度,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“特急”、“急件”。

第十条  发文字号一般包括:代字、年号、序号;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。学院党政文件的发文字号使用如下:“院党字”、“院字”用于发布学院党政方面的决策、决定及要求;“院纪字”用于发布学院纪检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政字”用于发布学院政治部的有关事项;“院团字”用于发布学院共青团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工字”用于发布学院工会工作的有关事项;“院教字”用于发布学院教学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科字”用于发布学院科研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学字”用于发布学院学生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报字”用于发布学院警衔申报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人字”用于发布学院人事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外字”用于发布学院外事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建字”用于发布学院基建方面的有关事项;“院财字”用于发布学院财务方面的有关事项。党政联合发文,使用党委文件字号。

第十一条  上报的公文,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边标明签发人姓名。

第十二条  公文标题应准确、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,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,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加标点符号。

第十三条  公文如有附件,应在正文之后、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。

第十四条  院发公文一律加盖党委或行政印章,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专用文件纸。纪委、政治部、团委、工会发文应加盖本部门印章。

第十五条  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;联合行文,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;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;会议通过的文件,以通过日期为准,并在标题之下、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。

第十六条 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均应加盖印章。

第十七条  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。根据我院实际,下发文件一律标注主题词。

第十八条  公文按规定采用国际标准A4(210mmx297mm)纸打印左侧装订。

第四章  行文规则

第十九条 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注重实效。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,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。

第二十条  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,一般不得越级请示、报告。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,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。

第二十一条  请示应一文一事,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,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,应当用抄送形式;对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审核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,在报请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,可抄送有关单位。学校各部门未经学院党委或行政授权,不得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。

第二十二条 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。

第五章  公文办理

第二十三条  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,包括草拟、审核、签发、复核、缮印、用印、登记、分发等程序。

第二十四条  草拟公文应做到:

(一)符合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,完整、准确体现发文意图,并同我院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。

(二)情况确实,观点明确,表述准确,结构严谨,字词规范,标点正确,篇幅力求简短。

(三)使用简称要规范,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。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,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。

(四)文中如涉及校情统计数据,应向院办数据统计人员核实。

(五)公文内容如涉及多个单位,主办单位应送相关单位会签。

(六)公文中的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准确。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,后引发文字号。使用简称的,应在首次使用全称,同时注明简称。公文中的数字,除成文时间、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省略语,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,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
(七)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用“一”……,第二层用“()”……,第三层用“1.” ……,第四层用“(1)”……

第二十五条  (一)草拟公文应附电子文本,并逐项填写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发文稿笺”,送学院办公室秘书科。有时限要求的公文,承办部门须提前一天送秘书科。否则,因此导致的各种问题,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。

(二)草拟公文在送院领导签发前应作好审核工作。审核重点是:是否需要行文,公文内容、文字表述、文种使用是否准确,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。

第二十六条  公文正式印制前,应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复核。复核重点是:审批、签发手续是否完备,附件材料是否齐全,格式是否统一、规范等。

第二十七条 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院外公文的处理过程,包括:签收、登记、审核、拟办、批办、承办、督办等程序。

第二十八条  院外来文包括司法部、教育部、保定市等有关部门及其他外单位的来文。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受院外来文,凡需办理的,由学院机要室负责登记、编号、制作公文阅办单,经办公室主任批办后,分送院领导批示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院各部门收到上级公文,或外出开会带回正式公文,须送学院机要室承办,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。

第三十条 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,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;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,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时,可以提出明确意见,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、裁定。

第三十一条  对重要的和有时限要求的文件或批示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,重要公文重点催办,一般公文定期催办。同时,承办单位的领导、秘书也要及时催办,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应。

第六章  公文管理

第三十二条  各单位要指定兼职文书负责院内文件的签收、传阅、办理、整理、立卷及归档工作。联合办理的公文,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。

第三十三条  院内文件的起草、校对、分发、归档由职能部门负责。

第三十四条  公文处理完毕后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司法部机关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和学院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,及时将公文定稿、正本和有关材料(包括音像)整理好,送本部门文书立卷。

第三十五条  校内相关单位合并时,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。单位撤销时,需要规档的公文整理(立卷)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。

第三十六条  公文被撤销,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;公文被废止,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。

第三十七条  上级机关的公文,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,经主管院领导同意,学院办公室可以翻印、复印、转发,按正式文件管理。

第三十八条 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有关保密法规,确保安全。

第七章     

第三十九条  学院各系、部的公文处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四十条  学院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公文处理的暂行办法》(1997年6月3院长办公会通过)同时废止。